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讯监视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晰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法院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讲演书》,哀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哀求的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讯监视程序重新审讯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入行,假如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入行审讯,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假如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入行审讯,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以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讯监视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实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合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讯职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纳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百零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分,监所检察部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以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分审查。审查起诉部分经审查以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分出庭支持抗诉。 第四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讯监视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一十条 对按照审讯监视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以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旧确有错误的,假如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讯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假如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讯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讯监视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